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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亳州:独立储能迎峰度夏/冬最高补偿0.2元/kWh,调用不低于120次,不结算充电费用
发布时间:2024-03-25 13:34      点击次数:

来源:储能与电力市场

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,近日,安徽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《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》(以下简称“若干政策”)。

其中在充放电电价、调峰补贴方面,通知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。储能电站迎峰度夏/冬放电调用时间至少为240小时或120次。迎峰度夏期间,充电不结算电费,放电按燃煤基准价结算,并可按上网电量获得顶峰补偿费用,最高0.2/kWh;非迎峰度夏期间,充电按60%燃煤基准价结算,放电按按燃煤基准价结算。

2小时系统为例,240小时放电调用意味着满充放调用120次,如果按85%的循环效率、90%的充放电深度计算,则1kWh系统,2024年,迎峰度夏期间充放电可获得收益54元。相较于江苏的迎峰度夏期间109元的收益有一定的差距。

 

若干政策表示,在独立新型储能市场化机制建立前,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按照电网调度指令进行充放电,放电电量上网价格为安徽省燃煤发电基准价(0.3844/kWh),充电电量按安徽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60%进行结算。

在迎峰度夏(冬)期间(1月、78月、12月),独立新型储能项目(不含新能源配建改造和新能源租赁容量的独立储能电站)按照电网调度指令安排调用充放电,不结算充电费用,放电上网电量价格为安徽省燃煤发电基准价,期间电网安排新型储能全容量充放电调用次数原则上不低于120次或放电时长不低于240小时。

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发挥顶峰作用。根据我省电网供需平衡需要,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(不含新能源配建改造和新能源租赁容量的独立储能电站),在迎峰度夏(冬)期间(1月、78月、12月),依据其上网放电量享受最高0.2/kWh支持。

《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》原文如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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